4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发布通报,网传“货车轮胎滚进服务区致人死亡”,经核实,4月10日14点50分许,刘某(男,30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G85银昆高速重庆段邻近永川服务区时,车辆(6轴24个轮胎)第3轴外侧轮胎突然脱落,并向前滚动进路侧服务区,撞倒行人黄某(女,48岁)致其不幸死亡。事故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正进一步调查处理。
4月18日下午,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如果轮胎脱落是因为货车长期维护不当,司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轮胎滚落并撞死行人,那么司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例如,司机长期不对车辆进行保养检查,明知轮胎螺丝等部件有问题却未及时修理,最终引发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这种情况下司机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轮胎脱落是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如车辆本身存在隐蔽的质量问题,即使司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无法发现,且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司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司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无法提前察觉,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这种情况下司机通常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司机的民事赔偿责任避免不了。货车司机作为车辆的驾驶者,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因司机疏忽,未及时发现轮胎的安全隐患,导致轮胎滚落引发事故致人死亡,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属于公司所有,那么,司机所属公司通常要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需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如果货车的轮胎故障是车辆维修保养单位的过错导致的,例如维修人员未正确安装轮胎或未对轮胎的隐患进行有效排查和修复,那么维修保养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个责任是司机向受害者赔付后,司机可以向维修保养单位追偿。
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如果服务区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如没有及时发现并清理滚落的轮胎,或者服务区的设施存在缺陷,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那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起事件中,轮胎是从行驶的车辆中掉落进服务区,服务区很难做到及时排查和清理,所以,在本起事件中,服务区对于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责任应当由货车司机承担。
来源:@重庆交巡警、封面新闻、此前报道
(来源:新黄河)